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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介绍
1. 基本定义。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是国家关于养老保障的“第三支柱”制度性安排。个人养老金与“第一支柱”由国家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由企业或单位主导的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共同组成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参加个人养老金,有利于个人在养老保险第一、第二支柱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份养老保障,实现美好养老生活。
3. 试行范围。个人养老金制度将在全国36个试点地区先行1年,再逐步推广至全国。根据有关规定,先行城市(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雄安新区、晋城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大连市、长春市、哈尔滨市、上海市、苏州市、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建省、南昌市、青岛市、东营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深圳市、南宁市、海口市、重庆市、成都市、贵阳市、玉溪市、拉萨市、西安市、庆阳市、西宁市、银川市、乌鲁木齐市。
参加个人养老金可享受税收递延优惠。缴存环节,您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存的资金,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税前扣除;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领取环节,您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开户环节:支持个人通过手机银行、微信“工行服务”小程序、网点智能柜员机三种渠道开户,也支持单位代理员工统一批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