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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国际借记卡领用合约
 

  牡丹国际借记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知悉并理解牡丹国际借记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领牡丹国际借记卡,经与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牡丹国际借记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甲方同意乙方为本合约订立和履行之目的,在增值服务、欠款催收等服务和管理过程中,可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收集、使用甲方的个人基本信息、增值服务信息、催收相关信息,并将上述信息提供给增值服务合作商、合作催收机构等。乙方承诺仅为处理本合约项下事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之目的向相关单位提供甲方信息,并要求相关单位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收集、使用、对外提供甲方信息的授权有效期自甲方申请办卡之日起至牡丹国际借记卡正式销户之日止,乙方承担超出授权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2、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

  第二条 使用

  1、甲方收到牡丹国际借记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2、甲方应为牡丹国际借记卡设定密码,并妥善保管牡丹国际借记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甲方不得将牡丹国际借记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且不得出租或转借牡丹国际借记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3、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乙方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乙方规定或依甲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以甲方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交易确认。乙方有权将甲方使用牡丹国际借记卡的收支款项、费用等记入其账户。

  4、卡面未标识“仅限境外使用”的牡丹国际借记卡可通过乙方指定的特约单位、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渠道使用。在境内还可在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在境外还可在有关银行卡组织指定的受理点使用。

  卡面标识“仅限境外使用”的牡丹国际借记卡不得在境内消费使用。在境内仅限于凭卡片按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存取现钞、转账汇款、外币账户结算等业务,在境外可在有关银行卡组织指定的受理点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乙方、特约单位及银行卡组织等的相关规定。甲方使用牡丹国际借记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乙方为牡丹国际借记卡设立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之间不得混用。牡丹国际借记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可以甲方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所得、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外币账户的资金以甲方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在境内外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甲方通过乙方指定的特约单位、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和交易的款项,均记入甲方人民币账户(外币业务除外);在乙方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在国外银行卡组织指定的境外受理点使用和交易的款项,均记入甲方外币账户。

  5、甲方遗失牡丹国际借记卡应立即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电话银行(95588)、网上银行(www.icbc.com.cn)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甲方对挂失生效后其牡丹国际借记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除非甲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挂失生效前牡丹国际借记卡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手续。

  申请挂失时,甲方牡丹国际借记卡人民币账户存款应足够支付挂失手续费,如遇账户余额不足,甲方应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补交手续。如因甲方未缴纳挂失手续费而造成牡丹国际借记卡无法销户或更换新卡,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6、乙方对牡丹国际借记卡卡片设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为八年,另有约定的除外。已过期的牡丹国际借记卡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甲方需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甲方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牡丹国际借记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承担。本合约、牡丹国际借记卡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牡丹国际借记卡继续有效,同时乙方继续保留对牡丹国际借记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年费、手续费等,下同)等权利。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国际借记卡的,应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如卡片损坏,甲方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损坏的卡片办理更换新卡业务。如因乙方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甲方同意乙方可发放其他类型的牡丹国际借记卡。

  7、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7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甲方仍应支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款项。

  8、乙方按照对外统一公布的中国工商银行服务价目表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9、甲方同意乙方为其提供免费增值服务。乙方保留变更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等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行使上述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牡丹国际借记卡,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为生效。

  10、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单位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款项,不得利用牡丹国际借记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获取奖品或增值服务等。

  第三条 对账及计息

  1、甲方同意乙方不提供牡丹国际借记卡对账单定期寄送服务,甲方可通过网上银行(www.icbc.com.cn)等电子银行途径查询对账,也可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甲方对牡丹国际借记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乙方进行查询,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乙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

  2、牡丹国际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或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牡丹国际借记卡不得透支。如因境外银行或特约单位受理原因造成透支,或因交易手续费而发生透支,甲方应及时偿还欠款并同意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若甲方经乙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乙方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停止该卡使用;从甲方在中国工商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等措施,并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甲方在清偿欠款前,卡片无法使用。

  第四条  其他

  1、乙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为维护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时停止其牡丹国际借记卡的使用,甲方应配合乙方采取相关措施;甲方不得因乙方暂停其使用牡丹国际借记卡而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2、如甲方申领牡丹国际借记卡过程中与乙方发生纠纷,在纠纷处理完毕之前乙方有权拒绝其领卡申请。

  3、发生(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其牡丹国际借记卡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国际借记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甲方不得以乙方采取或未采取停止国际借记卡使用的措施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1)甲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预留的身份证件失效,且未主动及时联系乙方更新的;

  (2)甲方未按规定缴纳年费等相关费用;

  (3)甲方严重违反本合约及章程等规定。

  第五条 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地址、身份证件号码)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同意乙方可将其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用途,乙方可通过电话、短信、5G消息、智能服务、客户端、电子邮件、微信、融e联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向其发送产品和服务、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相关信息。甲方如不同意上述授权,可拨打95588服务热线。无论甲方是否同意上述授权,乙方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并不会影响向甲方发送风险提示、服务状态通知、业务办理进度、还款提示等提醒信息。甲方同意授权后,如需更改授权,可拨打95588服务热线或通过乙方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调整或退订。

  第六条 甲方确认以牡丹国际借记卡申请表填写的地址作为牡丹国际借记卡项下争议所涉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甲方同意司法机关可使用申请表填写或在乙方留存的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电子联系方式,对各项法律文书进行电子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

    甲方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本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甲方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上述送达约定适用于诉讼、仲裁以及其他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甲方应确保申请表填写或在乙方留存的地址、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各项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相关信息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按原信息进行的送达(含电子送达)仍然有效,甲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 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用卡受阻的,乙方可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甲方造成的后果和损失。

  第八条  乙方公告方式:中国工商银行网站(包括但不限于首页“重要公告”或“信用卡-信息披露”栏目)或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等。

  第九条 如有问题,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门户网站(www.icbc.com.cn)或手机银行在线客服咨询投诉,或拨打乙方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588)。

  第十条 牡丹国际借记卡申请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借记卡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本合约由乙方负责制定和修改。乙方如对本领用合约进行修改,将进行公告,公告满30日即为生效。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牡丹国际借记卡;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借记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甲方在使用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或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牡丹国际借记卡交易还须执行该卡及交易涉及的有关银行卡组织的规定。

  第十四条  乙方依法制定和修改的章程、领用合约及发布的公告(包括甲方领取牡丹国际借记卡之前和之后的)之间,如存在不一致的内容,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约自乙方批准甲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依据本申请表申领的所有牡丹国际借记卡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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